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賭博罪初犯會被關嗎? 有哪些構成要件? 小心線上賭博也違法! 法律人

當話題轉到台北市長蔣萬安時,蔣友青直言,對方從未與其他蔣家第四代成員進行DNA比對,讓其身世問題再度受到關注。 博弈行為有財務虧損之可能性, Stake 真人二十一點 任你博提倡健康投注,呼籲會員進行預算控管並理性遊戲。 法院最終判決玩家需返還多得部分,並指出該娛樂城的遊戲幣具備金錢價值,構成賭博行為。 ​不少娛樂城玩家分享,收到傳票代表有明確證據玩家涉及賭博行為,因此強烈建議玩家偕同律師出庭了解情況,千萬不能對法院寄出的傳票視而不見,很可能因此遭到通緝。 惟因立法院修法通過且於111年1月14日開始生效施行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「以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,處五萬元以下罰金」,即明定參與線上賭博之人,可處以罰金刑,即參與線上賭博實際財物之人,依現行之刑法,是屬有罪之行為。 且每一賽局最終的籌碼數量,僅是用來決定名次的高低,最後決定參與者能兌換獎品的數量,仍是取決於名次的高低,並非直接將下注的金額兌換為現金,因此認為不符合《刑法》賭博罪之不法構成要件。 但隨著網路賭博越來越猖獗,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第266條第2項後,已明文將網路簽賭、線上博奕等納入賭博罪的處罰之中,最高可處5萬元以下罰金。 實務上,一般賭客(刑法第266條)初犯多判罰金,留前科的機率較低;但聚眾賭博(刑法第268條)涉及徒刑,留前科風險較高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曾指出:網路空間具有「封閉性、私密性」,需透過帳號密碼登入,不屬於「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,因此線上賭博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。 劉先生怎麼也沒想到,在自家客廳和朋友打麻將會被鄰居檢舉賭博罪。 我們再舉老虎機為例,即使玩家只是按下旋轉(Spin)鈕,但有些遊戲就是能夠讓你覺得:「哇,我前面幾輪輸了十幾把後,都馬上贏回更多,那現在剛開始輸是不是要趕快押更多,等等就會直接回來一把更大的? 」 [...]